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

第117次常务会

审议通过了

仁寿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卫生基金是什么

它的筹集渠道是哪些

救助范围

这一系列的问题

看完这份细则

你应该就全都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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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5〕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02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卫健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县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由县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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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县扶贫部门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对救助金额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的特殊困难患者,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救助内容

(一)县域内的住院费用:县域内单次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卫生基金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的35%(2000元-2999元)、40%(3000元-4999元)、45%(5000元以上)。

(二)按规定转诊县域外就医,单次住院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的20%(0.4万元-1.99万元)、30%(2万元-4.99万元)、40%(5万元-9.99万元)、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实施救助。

(三)对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单次住院自付费用未达到上述申请条件但每年累计住院自付费用达到上述申请条件的,按上述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四)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实的I类特殊门诊病种,经审核的合规门诊自付费用(附发票、处方或费用清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全年累计超过2000元部分给予25%的定额补助;II类特殊门诊病种,经审核的合规门诊自付费用(附发票、处方或费用清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每年累计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卫生基金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的35%(2000元-2999元)、40%(3000元-4999元)、45%(5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一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脱贫基金-卫生基金”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

(四)医疗救助。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对门诊和住院实施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对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救助对象,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未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救助对象,患者出院后提供身份证、病情证明、医疗保险就医出院结算单等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民政办审核后上报县医保局进行救助。

(五)医疗保障脱贫基金。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障脱贫专项基金给予救助。

(六)卫生基金。对经上述五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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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街道办)复审-县卫健部门审定-乡镇(街道办)公示-县卫健部门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关注:仁寿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脱贫基金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负费用达到卫生基金救助标准的,在村(居)委会领取申请表(附后),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居)委会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街道办)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

(四)县卫健部门审定:各乡镇(街道办)复审后,落实专人每月将申请材料交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对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六)发放:卫生基金采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发放。发放到个人的救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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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基金由县卫健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健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县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县医保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脱贫基金、医疗救助等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办)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按时向市卫健委、财政局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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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卫生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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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本办法印发之日前贫困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2018年制定的《仁寿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仁财社〔2018〕30号)文件进行救助。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贫困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救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via:仁寿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