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沉迷网络赌博

输得精光却只想“搬本”

以借款之名打着各种幌子

骗取他人钱财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沉迷于网络赌博,虚构事实以借钱之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以可以帮忙投资理财、帮朋友借钱、帮忙操作摩托车考试、提取公积金担保费等,谎称可以高额返还本息,向亲友、同事等人借款,并承诺会在短期内进行返还;甚至还以工作之便宣称可以帮助介绍工作,但是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骗取钱财。后唐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他人部分钱款,挥霍一空。至案发时,唐某骗取8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二百零八万余元。


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惠水一女子沉迷网络赌博,以借钱之名诈骗亲友210万余元,终获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