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我们直接用案例来给大家分析:

【案例1】S公司于2020年计提福利费25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其他5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未实际发生。

【处理结果】该公司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5万元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做纳税调整。

经税务稽查,要求S公司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2】Y公司,2020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企业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20万元费用,其中列支部分员工5万元的“健身费”与15万元的“旅游费”。

【处理结果】经税务稽查,要求该公司对部分员工列支的20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处理政策依据二】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3】X公司,2020年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1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而误入职工福利费;同时2020年年底,X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业余文体活动,购买运动服装5万元,应计入工会经费,而计入职工福利费。

【处理结果】经税务稽查,企业调整相应会计科目,由于该企业2020年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业务活动经费与工会经费均超标,故本次对列支的15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处理政策依据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次年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汇算清缴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常见的几种错误处理方法:

①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税前扣除。

②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③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

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